{{ $t('FEZ002') }} 學務處|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衛生局110年8月2日桃衛疾字第1100067385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試劑依說明書「僅評估18歲以上成人自行採檢結果,建議應由18歲以上成人使用」,爰調整本項措施之實施對象為 「18歲以上民眾」,未滿18歲(入境年-出生年<18)之入境民眾無須檢測,各國際港埠檢疫人員自本年7月14日起停止發放試劑予未滿18歲之入境民眾,已發放予未滿18歲入境民眾之試劑不需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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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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