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2月2日桃教終字第1100010152號函頒「桃園市110年度中小學與公(私)立幼兒園優良教育專業
人員暨師鐸獎評選實施計畫」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優良教育專業人員暨市師鐸獎推薦名額及方式:
依前開實施計畫,本校得推薦優良教育專業人員0-2名,由家長會、教師會、學校行政單位或學生自治會推薦人選,向
學校遴薦小組提出推薦,亦可逕向遴薦小組提出自我推薦。
市師鐸獎每校至多推薦1名,由教育局長召集評選小組,訪視各校推薦之師鐸獎候選人後,評選獲獎人員。
三、請參照附件「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優良教育專業人員暨市師鐸獎遴選推薦單」五、六之說明,於110年3月2日(星期
二)前逕送符合資格之推薦名單至人事室憑辦,逾期視同無推薦人員。
四、檢附前開推薦單及實施計畫等資料如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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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2-20
{{ $t('FEZ014')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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