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00427號函辦理。 |
二、 | 為配合租賃條例規定,落實國家整體住宅政策,建立健全之租屋市場秩序並衡平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內政部提報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更名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行政院核定,並訂於本(109)年9月1日施行,爰請學校於「租屋博覽會」、「房東座談會」或其他適當場所,向師生及房東積極宣導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旨揭法令相關規定,以維護租賃雙方權益。 |
三、 | 隨文檢附法規一份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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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9-03
{{ $t('FEZ014') }}20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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