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國教署109年6月1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068521號函辦理。
二、有關新任團員遴選相關事項詳如簡章(附件),擇要說明如下:
(一)遴選資格:教師應為國中小現職合格教師,具備五年以上合格教師之教學服務年資及三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兼任輔導員或二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專任輔導員資歷。具備特殊資歷(如power 教師)或條件者,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年資得酌予縮短。
(二)得向國教署推薦央團教師之單位:
1、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2、國教署各領域/課程/議題輔導群。
3、現任央團教師。
(三)遴選標準:
1、具擔任央團教師之專業素養(教育政策之理解與詮釋能力、問題覺察與診斷能力、教學視導與評鑑能力、教學創新與研究能力、組織經營與領導能力等)。
2、專門學科領域素養(學科知識、課程設計及教材之熟悉、教學方法等)。
3、人格特質(具服務熱忱、願意接近人群、善於溝通、具反思、理性思維及團隊合作等)。
(四)推薦方式:
1、受理推薦期間:即日起至109年6月25日(星期四)止,一律採通訊推薦。
2、各單位推薦之人員是否符合基本資格,由國教署辦理初步審查,其結果及後續遴選事宜,將於109年6月30日(星期二)前公告於「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簡稱CIRN)。
(五)遴選作業重要期程:
1、遴選日期:109年7月2日(星期四)於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16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2、錄取公告日期:109年7月15日(星期三)前於CIRN公告正取、備取名單,並於公告後函知正式錄取名單。
(六)為避免教師參與央團業務影響學校事務,報名前請先行與服務學校溝通,經校長同意且服務學年度免兼任導師職務後再行報名。
(七)由國教署依遴選結果聘任央團教師,並頒發聘書。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國教署得視各央團教師之表現情形予以續聘,每次續聘之聘期為一學年。另央團教師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者之敘獎,央團教師所屬學校之校長併同敘獎。
(八)109學年度期初團務會議於109年8月10日(星期一)至8月14日(星期五)假國家教育研究院三峽總院區辦理,新任央團團員應全程參加,未全程參加者不予聘任。
三、有關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之運作,以及央團教師之權利義務、考核,悉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設置及運作要點」辦理,請自行參閱。
四、檢附來函影本及遴選簡章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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