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18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40227號函辦理。
二、因應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之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十年期滿失效須換證,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旨揭計畫。
三、旨揭計畫對象係指100年度以前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認證資格之現職中小學教師及校長,含臺北市政府認證之教學輔導教師。
四、109學年度教輔換證作業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換證條件採2種方式擇一進行(詳如附件):
1、於持有證書期間獲邀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且完成2項相關教學輔導事項之一,得參與換證回流研習後換發證書。
2、於持有證書期間未完成教學輔導事項,得經學校推薦參與換證回流研習,並執行4項專業實踐事項,審查通過後換發證書。
(二)欲換證之教師需經校內相關會議審議推薦後,至「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填寫提交換證申請及上傳相關資料,網址:https://proteacher.moe.edu.tw。
(三)換證申請期程自109年4月1日至6月30日止。
五、隨函檢附教學輔導教師換證實施計畫1份,倘有相關疑義,請逕洽本案承辦學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計畫研究助理曾勤樸先生,(02)7749-1228,ntnutdo@gmail.com。作業平臺操作疑義,請洽平臺維護團隊:(02)2311-3040轉8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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