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109年1月30日客會文字第1096100155號函辦理。
二、客委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之學校,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客家基本法」第9條規定訂頒「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並於108年12月18日以客會文字第1086102266號函知在案(諒達)。
三、因應春節連假及各級學校寒假,為讓第一線積極推動客語教學者及學校行政作業有更充裕時間準備申請,爰旨揭2項實施計畫受理申請期限展延至109年2月15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四、請鼓勵相關單位、人員踴躍申請,收件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客家委員會文化教育處,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或「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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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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