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1月6日臺教學(四)字第1080906131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近期接獲民眾反應,有學校教職員疑有冒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及長期占用校內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問題。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之立法精神,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係考量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外出,能就近停放之措施,爰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 $t('FEZ003')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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