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訊息公告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之通報機制

{{ $t('FEZ002') }} 人事室|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所列人員(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等),

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均應依「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

 

通報原則為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縣(市)長送交內政部、

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

 

餘詳如附件(含通報表WORD檔),請參閱。



{{ $t('FEZ003') }} 2019-08-28

{{ $t('FEZ014') }} 2019-09-27|

{{ $t('FEZ005') }} 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