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所列人員(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等),
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均應依「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
通報原則為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縣(市)長送交內政部、
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
餘詳如附件(含通報表WORD檔),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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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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