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 | 依據本局107年9月25日桃教終字第1070079163號函及同年月10日桃教終字第1070074417號函續辦。 |
二、 | 旨揭比賽實施計畫柒、比賽規定、一、(二)「(略以)惟自選曲演唱以開始發音為計時起點,時間每首不得超過10分鐘」,修正為「惟自選曲演唱以開始發音為計時起點,演出時間總長不得超過10分鐘」,特此說明。 |
{{ $t('FEZ003') }}2018-10-05
{{ $t('FEZ014') }}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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