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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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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轉知教育部函以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是否須受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等權利疑義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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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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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職員再任
「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與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
款所定「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有別。
惟如退休教職員再任
私立學校之董事會職務,係依私立學校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納入
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董事會辦事人員,則仍屬退撫條例第
77條第1項3款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
餘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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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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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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