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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訊息公告

轉知教育部函以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是否須受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等權利疑義ㄧ案

{{ $t('FEZ002') }} 人事室|

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與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所定「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有別。

惟如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之董事會職務,係依私立學校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納入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董事會辦事人員,則仍屬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3款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

餘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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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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