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延長寒假期間,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
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
除得依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
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教職員亦得依前開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
各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惟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
餘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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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2-11
{{ $t('FEZ014')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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