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人事室公告訊息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範圍如下:
 (一)配偶及共同生活家屬。
 (二)2親等內親屬。
 (三)本人或配偶財產信託之受託人。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家屬、2親等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等。

二、本校如有人員或其關係人涉及該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須填寫關係人事前揭
  露表(如附件)並檢附於補助或交易之申請或投標文件內。

餘詳如附件,請參閱。


{{ $t('FEZ003') }} 2019-04-03

{{ $t('FEZ014') }} 2019-05-03|

{{ $t('FEZ005') }}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