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範圍如下:
(一)配偶及共同生活家屬。
(二)2親等內親屬。
(三)本人或配偶財產信託之受託人。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家屬、2親等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二、依據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三、本校如有人員或其關係人涉及該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須填寫關係人事前揭露表並檢附於補助或交易之申請或投標文件內。
餘詳如附件,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