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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教務處訊息公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有關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編輯且審查通過之教科書,其審定執照有效期間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國教署108年5月1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053170號函辦理。
二、近來國家教育研究院屢接獲學校或教師致電詢問,有關出版公司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編輯且審查通過之教科書之審定執照有效期限。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4條規定略以,教科書審定執照已無有效期限,其有效期間之計算,係自發照日起,至該科目新課程實施之前一日止。
三、本案請貴校協助轉知所屬教師。
正本:本市各市立高中職(不含特教學校及原住民實驗高中籌備處


{{ $t('FEZ003') }} 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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