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獎助學金申請訊息~ 教務處 通知108/03/14 ◆ (108.3.29截止)
名稱 |
內政部107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 |
申 請 對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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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者(不包含華僑及無戶籍之國民),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2. 新住民清寒學生助學金申請人需檢附國內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非前揭證明,而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均不受理。) |
申 請 條 件 |
(一)清寒:107學年度上學期平均70分以上(乙等),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優秀:107學年度上學期平均90分以上(優等),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 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三年內,符合資格者擇一申請。詳細內容請看說明書。(105或106年度申請並獲得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 重大違規係指於107學年度上學期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3支警告以上或1支以上小過情形。 |
檢 附 文 件 |
(一) 申請表。 (二) 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必須要有詳細記事,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三)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申請清寒才需檢附) |
獎助金額 |
清寒: 每名5000元 優秀: 每名3000元 特殊才能優秀學生: 請參照說明書 |
獎助名額 |
(一)清寒:全校僅有3個名額,以學業成績高者推薦 (二)優秀:全校僅有3個名額,以學業成績高者推薦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 請參照說明書 |
截止日期 |
校內協助申請期間108/3/29(五) |
申請表格 |
請至自強國中網頁下載或至註冊組領取。 |
★申請獎學金上如果有問題歡迎詢問,教務處註冊組助理分機216,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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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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