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 主旨: | 有關貴校教師王美芳職前曾任不同學校之代課教師年資,得否視為連續年資採計提敘薪級疑義案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復貴校115年2月23日保小人字第1150000848號函。 |
| 二、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6月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41524號函略以,查教育部71年11月13日台(71)人字第42517號函規定,現任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懸缺代課教師、兵役輪代教師,曾任代課教師或兵役輪代教師年資,除其考核結果列第四條第三款以下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者,年資累積每滿一年,得提晉一級敘薪。惟婚、喪、病、產假之短期代課教師年資雖經前後積滿規定年資,仍不宜提晉支薪。 |
| 三、 | 次查教育部97年11月25日台人(一)字第0970222488號函:「一、查本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理)教師年資,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職最高薪【按:本部85年7月27日台(85)人(一)字第85051179號函修正為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1年提敘一級支薪,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一、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理)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未辦理甄選,係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者。二、其代課(理)期間連續1學年或未連續1學年,惟每次代課(理)在3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1年者。三、其代課(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並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文件者。』二、復查本部86年6月4日台(86)參字第86037905號令發布『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後,代理教師與代課教師已有明確定義及區分,並衡諸歷來敘薪相關函釋意旨,有關上開本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所指長期代理(課)年資,應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代理教師,亦即以該段年資是否係『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為其判準。」。 |
| 四、 | 案內教師於79學年度調任情形,係依本府(現為桃園市政府)80年1月7日(80)府人一字第14630號令辦理「本縣79學年度超缺額教師調整作業」(現為桃園市),係由主管機關統一調整作業,其到離職日未曾中斷,實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情事變更;又依本縣79年12月18日會議紀錄載明,調出教師享有「一年內原校如有缺額得優先調回」之權利,爰該調整係屬政府安置作為,非一般自行離職再聘。 |
| 五、 | 綜上,本案教師係配合主管機關超缺額調整作業,非可歸責於當事人,又其兩校服務年資到離職日未中斷,得從寬認定視為連續年資,爰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 六、 |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6月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41524號函影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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