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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訊息公告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就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就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一案。
  • 謹將旨揭來函重點摘述如下:
    1. 由於旨揭照顧人力依兒少法第60條及第62條規定,具有行 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縱非屬永久共 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考量旨揭照顧人力身兼受僱者 身分,實務上仍有照顧被安置之兒少而有向雇主請假之需 求,亦得依本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
    2. 另有關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可由旨揭照顧人力逕向地方 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遞交「安置服務提供 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用印後(如附件),做為 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之證明。倘勞資雙方對申請表有釐 清之需求時,由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移請社政主管機關審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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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14') }} 1782-01-24|

{{ $t('FEZ004') }} 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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