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11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6600503號函辦理。 |
| 二、 | 教育部前揭函文說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具國內法律效力,並請學校依該公約第4條「促進性別平等及保護母性之特別措施」精神,修訂學生請假規定,納入女性學生生理假制度。並建議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4條第5項規定,於請假規定明定女性學生因生理因素致就學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且申請時免附證明文件,以維護學生個人生理隱私。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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