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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訊息公告

轉知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轉知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114年12月26日公訓字第114002174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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