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轉知修正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港澳通報作業一案。
本案適用對象為公務員服務法適(準)用對象,即本校以校長 、公務人員及兼任行政職教師為適用對象。(工友、教師及 適用勞基法人員不適用)
因應前揭精進措施,轉知修正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港澳通報作業如下:
赴港澳事前通報同仁倘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至人事差勤系統上傳新式「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如附件)及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未設有專責政風人員之機關(構),政風單位核章欄位即無需核章)。
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新式「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如附件)調整由所屬機關(構)政風單位受理,並由所屬機關(構)政風單位函報大陸委員會(未設有專責政風人員之機關(構),由上級政風單位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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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2-01|
{{ $t('FEZ005') }}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