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有關大陸委員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一案。
二、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三、相關制度宣導如下:
(一)公務員赴陸及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系統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
(二)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例如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等需要簽署表件時,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宣導資料,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以確實達到告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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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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