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訊息公告

轉知銓敘部民國112年5月29日部法三字第11255794071號令影本1份

{{ $t('FEZ002') }} 人事室|

公務人員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

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後,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務者,

其子女是否為3足歲以下,以擬任機關辦理指名商調之日為認定時點;至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

以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

 

餘詳如附件,請參閱。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6-05|

{{ $t('FEZ005') }} 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