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人事室轉知:
一、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下稱赴陸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下稱赴港澳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一案。
二、各機關學校人員(本校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兼行政職教師及校長)如有違規赴陸港澳情事將參考前述赴陸懲處原則及赴港澳懲處原則所列懲處額度,並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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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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