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有關本府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案。
二、本案適用對象為公務員服務法適(準)用對象,即本校以校長、公務人員及兼任行政職教師為適用對象。(工友、教師及適用勞基法人員不適用)
三、本府請所屬人員赴港澳前參照旨揭修正注意事項辦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通報作業:
(一)赴港澳事前通報同仁倘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至人事差勤系統上傳「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如附件1)及上傳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截圖影本。倘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應於「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內容敘明。
(二)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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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0-28|
{{ $t('FEZ005') }} 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