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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學務處公告訊息

主旨:檢送本府衛生局因應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修正學校發現 學生涉違規移送表,詳如說明,請查照。

{{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2414日桃衛健字第1120033589號函 辦理。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 或使用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同法 18條及第19條規

     定,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違者依同 法第40條規定,處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以上1萬元以 下罰鍰。

三、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規定,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違者 依同法第42條規定,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 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

    其到場。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 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 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

    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四、又依據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學校及矯正機 關戒菸教育,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戒菸教 育,由地方主管機關辦

    理。

五、請貴校倘若發現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請填具「學校發現 學生涉違規移送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府衛 生局處辦。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4-23|

{{ $t('FEZ005') }} 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