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2年3月22日桃衛健字第1120026747號函 辦理。
二、為使青少年及學校教師瞭解菸害防制法修正規定,該局將 相關規定新增於國小及國、高中版之菸、酒、檳危害防制 簡報,以建立學生對菸品危害及法制觀念。
三、修正之菸害防制法自112年3月22日施行,有關青少年菸害 防制相關法規內容修改說明如下:
(一)全面禁止電子煙、納管加熱菸及其載具。 (二)禁菸年齡提高至20歲。 (三)校園全面禁菸。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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