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赴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請假流程:
115.6.23人事室製
一、赴大陸地區:(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
(一)行政人員(指校長、兼行政職教師跟公務人員):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完成並截圖或影印 => 差勤系統的「 赴大陸地區申請單」=> 差勤系統之「出國申請單」,並將「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完成畫面截圖或掃描或影印(拍照)上傳至「出國申請單」的附件檔 => 回國後7個工作日內至差勤系統之「赴大陸返臺意見單」填寫。
(二)工友、約用人員:差勤系統之「出國申請單」。
(三)專任教師(即未兼行政者):差勤系統之「寒暑假出國報備單」。
二、赴港澳:(包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一)行政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完成並截圖或影印 => 出境日3日前填具「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 => 差勤系統之「出國申請單」,並將前2項文件掃描或拍照上傳至「出國申請單」的附件檔。
(二)行政人員(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完成並截圖影印 => 出境日1週前填具「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由上級政風單位協助通報大陸委員會 => 差勤系統之「出國申請單」,並將前2項文件掃描或拍照上傳至「出國申請單」的附件檔。
*備註1: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第3點第2項所定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具「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上級政風單位協助通報大陸委員會。
*備註2:特定身分人員:
一、港澳官方人士。
二、港澳民意代表。
三、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四、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三)工友、約用人員:差勤系統之「出國申請單」。
(四)專任教師(即未兼行政者):差勤系統之「寒暑假出國報備單」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6-23|
{{ $t('FEZ005') }}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