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1.本校教職員年滿40歲之次一年度始得申請
2.須繳交醫院健檢收據正本,並註明身體健康檢查
(如為診所須屬衛福部、勞動部、醫策會認證辦理健檢之醫療機構,非於認可機構辦理之健康檢查非屬本案補助範圍)
3.補助金額依桃園市政府108年3月22日府人給字第1080038609號函頒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辦理,實支健康檢查費用未達上限者,依實際費用覈實補助。
4.健康檢查當日得於課務自理下以公假登記1日,並請事先完成請假手續
5.本案以會計年度為限,請於申請補助之當年度結束(12月底)前完成健檢並繳交收據正本予人事室,逾期恕不受理